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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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泉市金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泉市金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欠款二万一千六百元; 二、被告兰**、刘**以二万一千六百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原告福泉市金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兰**、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泉市金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理费三千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6元,已减半收取208元,由被告兰**、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