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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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六万元(¥60000元)、截止至2021年7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六百八十一元八角六分(¥681.86元)及以借款本金六万元为基数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固定利率)》约定计付从2021年7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8元,已减半收取659元,由被告黄**、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