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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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千之味调味品厂 安龙县颜创广告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安龙县千之味调味品厂、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龙县颜创广告部广告制作费用13,000元。 案件受理费125元,其他诉讼费(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安龙县千之味调味品厂、被告刘**负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有权自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