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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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开平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五方合作协议》,起诉请求被上诉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向其支付劳务费及利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五方签订的《五方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协议管辖约定并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现上诉人主张变更诉讼请求,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开平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开平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