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华谊嘉信公司、华谊信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二原告的名誉权侵权,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删除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己发布并传播的涉案文章;2.判令被告通过其名下全部微信公众账号以显著的方式向公众声明涉案文章为不实消息,并对二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因侵害二原告名誉权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商誉损失、为减少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

1 500 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华谊嘉信公司系深圳交易所创业板A股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华谊信邦系华谊嘉信的全资子公司,在业务、客户和资源等方面与华谊嘉信存在有效协同,在营销服务的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于2020年3月23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营销娱子酱”上发布文章《有人因债自杀,讨款被索回扣,向华谊嘉信追债三年》,同日,由被告运营的另一微信公众号“娱乐资本论”转载该文,并将文章命名为《华谊嘉信三角债阴影下:供应商的“死亡”追债路》。涉案文章称“一位名为朱*烨的人”在微博上向华谊嘉信讨债。事情原委是朱某在“朋友易某介绍接下天佑德青裸酒在西宁的一个巡展项目,易某开设的展览工厂北京鼎*会展是华谊嘉信的供应商之一,但项目结束后华谊嘉信并没有付清款项”。“大概一年多后,朱*烨却突然收到易某自行结束生命的消息”,原因在于欠款,且“华谊嘉信就是欠款方之一”。同时,文章还声称“朱*烨先行垫付的款一直没有结清”,“光是成本就是5到6万,加上垫款的、报销的和其他杂费大概接近7万的数额”,“近一个月,主营线下营销服务的华谊嘉信连遭股民索赔,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存在退市风险,陷入难以自保的乱局之中”,“法律举证艰难,舆论效应尚且微小,华谊嘉信身陷囹圄,追款之路漫漫”“华谊嘉信如今面临的内忧外患,是其在上市九年期间,顶层忙着资本运作,中下层沆瀣一气贪污腐败导致的结果。而接下来,随着大量的三角债和恶意欠款问题的爆发,华谊嘉信还会面临进一步的经济危机”文章中还附有与待证情况缺乏关联的截图。事实上,与文章所称易某开设的公司曾存在合同关系的系华谊信邦,且合同货款早己于2018年1月23日结清,易某的自杀行为与二原告不存在关联。而文章所称的朱某仅为易某一方的项目成员,与二原告均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更遑论讨债一说。被告所发布与传播的涉案文章对二原告拖欠易某、朱某货款、易某死亡与华谊嘉信有关、华谊嘉信存在退市风险陷入难以自保的乱局之中、华谊嘉信存在贪污腐败、三角债、恶意欠款问题的指控毫无事实依据、纯属捏造。被告捏造事实诋毁二原告并对二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在营销服务领域树立的良好商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并产生巨额经济损失。被告作为运营自媒体平台的公司未对涉案文章尽到必要的审核、注意义务,对文章中明显存在的诽谤、诋毁等内容采取放任的态度,已构成对二原告的名誉权侵权,故二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小娱科技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发布文章未侵犯原告名誉权,原告认为与事实不符的部分有二,一是华谊嘉信拖欠钱款,二是供应商自杀,上述两个内容都是被告通过采访证人发布的,依据被告举证证明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构的内容。被告证据可以说明原告确实拖欠朱某的项目款,采访内容真实,采访内容经过采访对象确认,符合采访标准,采访内容引述被采访者言论。第二,相关新闻报道及上市公司披露公告能够证明华谊嘉信招股东索赔,有退市风险遭股东索赔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虚构问题。第三,文章未对二原告进行文字语言侮辱,未对二原告造成评价降低。华谊嘉信作为上市公司,大众有权利对其进行评论报道,赞美批评并不必然造成其名誉贬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小娱科技公司系微信公众号“娱乐资本论”的运营者,2020年3月23日,其于公众号“娱乐资本论”发布文章《华谊嘉信三角债阴影下:供应商的“死亡”追款路》。文章标题下显示“以下文章来源于“营销娱子酱”,作者宁飞虹”。

二原告主张上述文章中被告对其进行诽谤、诋毁的内容如下: “近一个月,主营线下营销服务的华谊嘉信连遭股民索赔,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存在退市风险,陷入难以自保的乱局之中。”

“一名为朱*烨的人频繁在微博上发布追债信息,并在每一条追债微博下@华谊嘉信和黄小川。据他称,三年前他因为朋友易某介绍接下天佑德青稞酒在西宁的一个巡展项目,易某开设的展览工厂北京鼎*会展是华谊嘉信的供应商之一,但项目结束后华谊嘉信并没有付清款项。大概一年多后,朱*烨却突然收到易某自行结束生命的消息。他告诉娱乐资本论矩阵号营销娱子酱(ID:marketingyuzijiang),‘他经过多方打听后得知,朋友因欠款太多被三角债缠身,后又因副手背叛卷钱跑路,走投无路故而选择自杀。华谊嘉信就是欠款方之一。’”

“法律举证艰难,舆论效应尚且微小,华谊嘉信身陷囹圄,追款之路漫漫。”

“华谊嘉信如今面临的内忧外患,是其在上市九年期间,顶层忙着资本运作,中下层沆瀣一气贪污腐败导致的结果。而接下来,随着大量的三角债和恶意欠款问题的爆发,华谊嘉信还会面临进一步的经济危机。”

二原告华谊信邦公司(甲方)与北京鼎乙会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2017华为5.1巡展物料制作搭建合同》,其中显示北京鼎乙会展有限公司联系(经办)人为易建,订单详情中产品名称为天佑德出口物料制作,数量为1,单价为10 000元,货款总计为10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 000元。二原告提交华谊信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显示2018年1月23日,华谊信邦向北京鼎乙会展有限公司转账10 000元。二原告提交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显示开票日期为2017年12月6日,购买方为华谊信邦公司,销售方为北京鼎乙会展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展览服务,价税合计为10 000元。二原告提交付款申请单,显示项目预算所属公司为华谊信邦公司,收款方全称为北京鼎乙会展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青海互助青稞酒-公关活动,费用支付金额为10 000元,申请人为郭慧达。二原告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华谊信邦已依约向易某全额支付货款,不存在拖欠费用的情形。

二原告提交易某遗书1份,拟证明易某与二原告不存在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易某死亡与二原告无关。

二原告提交郭慧达与朱某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18年5月2日,朱某发送“hi兄弟,我想问一下,去年西宁天佑德项目,我帮忙代付和采买的一些东西是找你报吗?今天才想起来,我问译哲了,他说可能得问你。”郭慧达发送“还有个问题,我这边只会给易建结费用,有什么费用问题你找易建那边,因为整个项目的款项已经和易建结完款”“易建给你结钱了嘛?”朱某发送“哎!我确实不好意思问他这个事,毕竟我也有责任。”“这个事我自己和他什么解决,毕竟认识那么多年了。”“这个您别问他了,拜托了。”郭慧达发送“那你怎么好意思管我要,我都说了我都给他结款了”“我项目组,项目是公司的,不是我个人的”,朱某发送“达总,一码归一码。虽然我买卖小,这次我也赔了蛮多。但是有几个东西确实是给大家帮忙买”。二原告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朱某是易某项目组的成员,与二原告均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二原告提交2020年4月12日其与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显示律师费为100 000元。原告提交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显示开票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购买方为华谊信邦公司,销售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咨询服务律师费,价税合计为100 000元。

被告提交其对朱某的采访文字整理稿,其中朱某称他的一个朋友是华谊嘉信公司的供应商,朱某帮忙处理天佑德巡展项目,在此过程中朱某进行了垫款,但华谊嘉信并未归还,他的朋友因华谊嘉信欠款、三角债等原因结束自己的生命。

被告提交微博昵称为“赫里荼蘼”的微博截图,拟证明涉案文章中引用的图片来源于朱某的微博,微博内容与涉案文章基本一致。

被告提交朱某与郭慧达的通话录音文字整理稿,其中显示朱某就其工程垫款情况向郭慧达索要还款。被告提交朱某与华谊嘉信公司采购部王经理的通话录音文字整理稿,其中显示朱某就其工程垫款情况向王经理索要还款,王经理承诺给朱某结款2万。被告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朱某一直在向原告追索项目欠款的过程,华谊嘉信公司员工郭慧达一直到离职也未兑现付款承诺,华谊嘉信公司采购部王经理最后也未给朱某付款。

被告提交朱某与郭慧达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18年6月30日郭慧达发送“这事完事一开始没那么多事,也至于发生到今天这地步,咱们也别跟钱过不去,都是各让一步就解决了”,朱某发送“25 000吧兄弟,理解一下吧,拜托了,我都让5000了”,郭慧达发送“自俩都考虑下周一电话,这事我自己暂时能走到这步,争取咱俩下周把这事解决了,哈”,朱某发送“要是我不缺这一万我真不会一直说三万,现在我两万五真是因为知道你也在帮我”;2019年2月2日朱某发送“你好慧达,王经理说我这和你已经调项了,请问什么时候可以办完呀?”

郭慧达发送“过了年吧,具体时间还得看财务”;2019年3月23日朱某发送“你好慧达,麻烦问一下,单子采购有没有提交上去,要是还没有提交,我现在可以催谁呢?”“麻烦看见了给个留言谢谢”。被告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朱某华谊嘉信公司员工郭慧达基于欠款一事一直在沟通,即使朱某做出款项让步郭慧达仍找理由一直拖延未付。

被告提交新浪财经、腾讯网、雪球网针对华谊嘉信股东索赔、实控人减持股份,有退市风险等内容有相关新闻报导、2020年3月13日华谊嘉信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0年3月19日华谊嘉信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被告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华谊嘉信作为上市公司深陷囹圄,面临进一步的经济危机,股民索赔获得赔偿很困难。

证人朱某当庭表示,其朋友易某介绍接下天佑德青裸酒在西宁的一个巡展项目,其帮华谊嘉信公司垫付货款。2017年5-9月份其一直找华谊嘉信公司索要欠款,在此期间华谊嘉信公司一直没有结账。华谊嘉信欠其朋友易某的钱,其朋友易某因为三角债自杀了。涉案文章经过其确认,认可文章中的表述。

原告主张侵权文章为两篇,分别为《华谊嘉信三角债阴影下:供应商的“死亡”追债路》、《有人因债自杀,讨款被索回扣,向华谊嘉信追债三年》,但其未提交文章《有人因债自杀,讨款被索回扣,向华谊嘉信追债三年》的相关证据。原告当庭认可其证据只有一篇侵权文章,被告当庭认可原告主张的两个公众号均是被告的公众号,两篇文章均在被告的公众号刊载。

庭审中,二原告认可涉案文章没有直接指向华谊信邦公司,认可华谊信邦公司系华谊嘉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业务、客户和资源等方面与华谊嘉信公司存在有效协同。

以上事实,有网页截图、《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发表侮辱性、诽谤性言论,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使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主要形式。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存在潜在冲突,在认定名誉权侵权时,应注意两者的平衡,并合适地划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具体到个案审查中,应注意在尊重社会公认价值观的前提下,结合案件中言论的性质、目的、具体场景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二原告主张被诉侵权内容属于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二原告主张侵犯其名誉权的涉案文章《华谊嘉信三角债阴影下:供应商的“死亡”追款路》中存在捏造事实诽谤的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华谊嘉信公司拖欠易某、朱某货款,华谊嘉信公司欠款是导致易某死亡的原因之一;2.华谊嘉信公司遭股民索赔,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存在退市风险;3.华谊嘉信公司存在贪污腐败,三角债和恶意欠款问题爆发。

针对华谊嘉信公司拖欠易某、朱某货款,华谊嘉信公司欠款是导致易某死亡的原因之一的内容。涉案文章中的表述为“一名为朱*烨的人频繁在微博上发布追债信息,并在每一条追债微博下@华谊嘉信和黄小川。据他称,三年前他因为朋友易某介绍接下天佑德青稞酒在西宁的一个巡展项目,易某开设的展览工厂北京鼎*会展是华谊嘉信的供应商之一,但项目结束后华谊嘉信并没有付清款项。大概一年多后,朱*烨却突然收到易某自行结束生命的消息。他告诉娱乐资本论矩阵号营销娱子酱(ID:marketingyuzijiang),‘他经过多方打听后得知,朋友因欠款太多被三角债缠身,后又因副手背叛卷钱跑路,走投无路故而选择自杀。华谊嘉信就是欠款方之一。’”。原告主张与易某开设的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系华谊信邦公司,并非华谊嘉信公司,且二原告并非拖欠易某、朱某货款,亦未导致易某死亡。根据原告提交的《2017华为5.1巡展物料制作搭建合同》可以认定郭慧达为华谊信邦员工,结合被告提交的朱某与华谊信邦员工郭慧达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朱某曾向华谊信邦索要欠款,庭审中二原告认可华谊信邦公司系华谊嘉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业务、客户和资源等方面与华谊嘉信公司存在有效协同,故可以认定文中所述华谊嘉信公司拖欠朱某货款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对于华谊嘉信公司拖欠易某货款且华谊嘉信公司欠款是导致易某死亡的原因之一的内容,证人朱某认可该部分内容为其所述,且被告对于该部分内容表述采用标示报料人信息并引用其表述内容的方式,故不存在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情况。

针对华谊嘉信公司遭股民索赔,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存在退市风险的内容。根据华谊嘉信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可以认定华谊嘉信公司确实存在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况;同时对于华谊嘉信股东索赔、实控人减持股份,有退市风险等内容此前已有多家媒体对该事件进行报道,可以认定对于该部分表述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属于虚构事实、故意捏造的情况。

针对华谊嘉信公司存在贪污腐败,三角债和恶意欠款问题爆发的内容。被告将华谊嘉信公司与贪污腐败、三角债具有贬义倾向的词汇相关联,其行为足以让华谊嘉信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华谊嘉信公司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述表述反映的内容无事实依据,构成对原告华谊嘉信公司的诽谤。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华谊嘉信公司名誉权侵权。

关于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华谊信邦公司名誉权的问题。涉案文章全篇指向华谊嘉信公司,并未提及华谊信邦公司,原告亦认可涉案文章没有直接指向华谊信邦公司。故可以认定该文章内容不构成对华谊信邦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但涉案文章于开庭前仍未删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侵害名誉权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请求赔偿损失。

关于华谊嘉信公司要求删除涉案文章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仅提交文章《华谊嘉信三角债阴影下:供应商的“死亡”追款路》的相应证据,但被告当庭认可了原告起诉书所主张的两篇文章均在其公众号刊载,故被告应删除《华谊嘉信三角债阴影下:供应商的“死亡”追款路》和《有人因债自杀,讨款被索回扣,向华谊嘉信追债三年》。

关于华谊嘉信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华谊嘉信公司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被告因此而获得的相应经济利益。但原告作为营利性企业,涉案文章对于企业不实报道的公开传播势必导致社会对原告产生负面的社会评价并降低其经济信用,足以阻碍利害相关的第三人与原告发生交易联系。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原告的经济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故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与情节,确定损害赔偿额。同时根据前述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本案中,原告华谊嘉信公司提供了律师费发票与委托代理合同,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复杂程度、工作量、律师出庭情况等因素酌定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的侵权文章;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使用其微信公众号“娱乐资本论”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为连续三日(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 000元,合理支出20 000元,以上共计60 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88元(已交纳),由被告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12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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