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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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22815.8元、护理费6501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44116.8元(已付10000元); 二、原告***交强险以外损失医疗费20518.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营养费1800元、车辆损失625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2393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6753.45元; 三、原告***剩余损失法医鉴定费2000元、评估费150元、保全费52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2670元由被告***赔偿186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9元减半收取83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