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水天星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金民果业有限公司 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伯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水金民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3272324.66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8.5%计算); 二、若被告天水金民果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以被告天水金民果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水天星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动产(以抵押清单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或由被告***与***在其抵押财产(以抵押清单为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天水金民果业有限公司、***与***、天水天星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因代偿、追偿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13533元、律师费125731元,共计139264元; 四、被告***、***、***、雷卫东及***对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个人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天水金民果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80元,减半收取计16990元,由天水金民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