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市酒泉酿酒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泸州市酒泉酿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北京市阎村镇亿兆百货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泸州市酒泉酿酒厂、北京市阎村镇亿兆百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上登载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消除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泸州市酒泉酿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350000元; 五、北京市阎村镇亿兆百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50000元; 六、驳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11元,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负担5952元,被告北京市阎村镇亿兆百货商店负担837元(该款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垫付,被告泸州市酒泉酿酒厂、北京市阎村镇亿兆百货商店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