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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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洁(固安)餐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告天洁(固安)餐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唐**货物(详见6月10日电商库存明细)”为“三、天洁(固安)餐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唐**货款29700.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9元,由唐**承担940元,由天洁(固安)餐具有限公司承担11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94元,由唐**承担2335元,由天洁(固安)餐具有限公司承担6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