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怀远县青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中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43436.77元、利息988元,并自2020年2月26日起以43436.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向原告安徽中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杨**、杨**、怀远县青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被告杨**、杨**、杨**、怀远县青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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