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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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8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8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徐**、徐*、徐*、徐*款项5971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1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136元,由徐**、徐**、徐*、徐*、徐*负担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元,由徐**、徐**、徐*、徐*、徐*负担35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3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