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刘青亮、刘**亲属死亡的医疗费221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伤葬事宜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60000元,共计112211.9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刘青亮、刘**亲属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伤葬事宜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643220.5元。

三、驳回原告刘**、刘青亮、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84元,由被告翟**和东明起源商砼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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