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支付劳务费1000000元”为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偿还借款1000000元; 二、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7月2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66560元,并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向王*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标准3.85%向王*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 四、驳回王*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99.04元(王*预交2199.76元),由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798.08元(王*应当预交14399.04元,王*预交2199.76元;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预交14399.04元),由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399.04元,由王*负担14399.04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