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支付劳务费1000000元”为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偿还借款1000000元;

二、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7月2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66560元,并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向王*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标准3.85%向王*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

四、驳回王*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99.04元(王*预交2199.76元),由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798.08元(王*应当预交14399.04元,王*预交2199.76元;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预交14399.04元),由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399.04元,由王*负担14399.04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1-12-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