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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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尚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87.17元(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293.58元,由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