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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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藏浙南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 二、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藏浙南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金1385956.25元; 三、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藏浙南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5月14日)201696.5元;并以1385956.2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3.85%的4倍向西藏浙南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从2021年5月1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 四、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藏浙南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6519元; 五、唐*、西藏莲花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西藏浙南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897.48元(西藏浙南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西藏浙南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400元,由张**、唐*、西藏莲花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97.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897.48元(西藏浙南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西藏浙南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400元,由张**、唐*、西藏莲花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97.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