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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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市申宏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元,并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0.55%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衡阳市申宏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