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购房款26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8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自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79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3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