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五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五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9123.40元(计算至2018年9月25日)并同时给付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58‰加收50%); 二、被告王**对判项一确定的款项向原告黑龙江五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给付义务,王**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对于**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于**、王**承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