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常市公路管理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五常市公路管理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损失15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被告五常市公路管理站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