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221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市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2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借款本金101967.05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1967.05元为基数,自2017月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上浮10%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位于永吉县口前镇国泰阳光丽景二期1号楼1单元902室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评估价为165820.00元,后于2020年3月18日10时至2020年3月19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二次拍卖,竞买人王忠凤以114,859.20元的价格成交。我院将此款中的113403.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执行费1465.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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