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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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郴江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800元及其利息139522.54元(利息从2014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止,后期利息及逾期利息以余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4.60625‰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日止),本息合计339322.54元; 二、驳回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履行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