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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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夏勇、蔡锦共同所有的位于石板凳镇【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1号/川(2018)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2号】和位于石板凳镇【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1号/川(2018)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2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夏勇、蔡锦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夏勇、蔡锦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