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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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凤岗全程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女汉子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诉称,201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物流运输协议》,约定由原告承运被告发往各地的公路运输货物,同时该合同条款约定“结款方式为月结60天,第三个月的15日前结清上一个月的运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运输任务。经双方对账确认自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告尚欠原告运费人民币16272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拖延至今分文未付。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627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费(逾期付款损失费以当期应付运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流运输协议》,约定原告需按被告要求提供提货、运输、装卸和其它相关业务。第三条约定,原告按此地址的配送商品项目价格执行。3.1家具项目床褥类:深圳至江苏全境(南京市除外)直达为90元/方,淮安市为120元/方,二级城市为130元/方,县级区域为150元/方,此价格为含11个点税的价格;第十条约定,结款方式为月结60天,第三个月的15日前结清上一个月的运费。原告提交的《女汉子-全程汇总表》载明:2018年1月至4月运费共计46211元,理赔金额11398元,实际理赔金额6839元,合计39372元,其中返货扣减8100元,被告应付金额31272元。该《女汉子-全程汇总表》落款处经被告签字并盖章确认。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18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2019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合计支付运费15000元,被告均在转账中备注运费。被告尚欠16272元运费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物流运输协议》、《女汉子-全程汇总表》、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6272元,被告应予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女汉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凤岗全程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6272元及利息(以162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凤岗全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女汉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0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女汉子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