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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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截止至2019年12月19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98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12991.34元(截止至2019年12月19日),合计人民币610991.34元,并偿还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判令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陈**、王**、王**、翁**、卓**、杨**、邱**在最高额2691000元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0元、保全费39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被告陈**、被告王**、被告王**、被告翁**、被告卓**、被告杨**、被告邱**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