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凤凰园支行 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蒋**与被告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1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8月17日解除; 二、解除原告蒋**与被告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凤凰园支行2019年4月17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三、被告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蒋**首付购房款126542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 四、被告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蒋**支付违约金(以首付购房款12654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至首付购房款返还完毕时止); 五、被告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凤凰园支行偿还原告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剩余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偿上述贷款本息后,由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凤凰园支行办理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登记的涤除手续; 六、驳回原告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被告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4元,由原告蒋**负担685元,被告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3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