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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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本金62060.16元及手续费、利息、违约金(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但以不超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曾**对被告庄**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被告庄**、庄**对被告庄**、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庄**、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被告庄**、曾**、庄**、庄**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缴纳。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预交受理费136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