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山市万华矿业有限公司和顺煤矿 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白山市万华矿业有限公司和顺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4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照2018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焉*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白山市万华矿业有限公司和顺煤矿追偿; 三、驳回吉林省昂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00元,由白山市万华矿业有限公司和顺煤矿、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