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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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贺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应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贺州分中心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5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05599.0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欠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黄**应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贺州分中心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黄*、黄**、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695元,减半收取78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黄*、黄**、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