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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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应将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应一并移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