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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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毕节市海子街卫兵页岩砖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唐**、杨**、李**向原告毕节市海子街卫兵页岩砖厂投资人张卫兵移交涉案砖厂的砖窑一座、35型砖机一台等设施设备(详见设备移交清单,已于2020年10月13日当庭移交完毕)。 二、被告黄**、唐**、杨**、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毕节市海子街卫兵页岩砖厂投资人张卫兵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期间承包费人民币14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毕节市海子街卫兵页岩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50.00元,由被告黄**、唐**、杨**、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