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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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鼎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黔西南州鼎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423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423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2019年1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黔西南州鼎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