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文投安康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文投安康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唐**支付工程款7469642.98元,并以7469642.98元为基数计付利息(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陕西文投安康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