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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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理赔款、保险费共计70165.77元及截止2021年4月1日的违约金30759元,2021年4月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实时所欠款项(理赔款、保险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1元,由被告石**负担111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