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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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珲春市边疆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姓名权纠纷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珲春市边疆医院、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李**赔礼道歉(具体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则由本院在延边日报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珲春市边疆医院、崔*负担); 二、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珲春市边疆医院、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