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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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达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吴**、张**与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达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伙关系; 二、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达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合伙盈余款2123526.93元; 三、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达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合伙盈余款2123526.93元、支付原告张**代付吴忠市中晨工贸有限公司的合伙债务280500元,共计2404026.93元; 四、驳回原告吴**、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80元,由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达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836元,由原告吴**、张**负担143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