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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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56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购买保全保险费500元,共计8680元。 三、由被告***对被告***、***应承担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8元,减半收取229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