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688.22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计至2019年6月30日止利息79598.06元,从2019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8587.09元,其他手续费1288.0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88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4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88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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