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张才友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张才友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6597.05元(已扣除被告***垫付款3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8元,减半收取计3194元,由原告***、***负担2036元,被告***负担65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负担50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在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各自负担部分,由其各自径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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