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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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芜湖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杜**与第三人沈**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1日解除; 二、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租金310985.75元(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并自2021年2月26日起以月租金16595元为标准,继续支付租金至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芜湖市镜湖区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芜湖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2元,由原告芜湖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78元,被告杜**负担3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