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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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天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为其垫付的人民币8422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为其垫付的人民币36096元; 以上给付款项,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被告***负担947元,由被告***负担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