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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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廊坊普兰公司、廊坊金帝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为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渔城信用社(以下简称葛渔城信用社),支付借款也是葛渔城信用社,郭增润居住地为葛渔城镇南街村,因此,根据民诉法第23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争议解决方式由葛渔城信用社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违背了民诉法第34条关于协议管辖规定,应予撤销。涉案《借款合同》上盖章是葛渔城信用社,该信用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虽然被上诉人与葛渔城信用社存在隶属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不是合格主体。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约定:“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乙方为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渔城信用社,合同载明其住所地为廊坊市安次区,故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3民初384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