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吴**各项损失19827.5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吴**各项损失25746.53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反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曹**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748.50元,由被告(反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469.50元(交付给原告吴**),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7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交付反诉原告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