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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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无论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均属合同纠纷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作为原审被告,上诉人住菏泽市牡丹区,其住所地所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案涉合同履行地问题,因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卖房产位于菏泽市,该处为案涉合同履行地,在菏泽市经济开发区,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被上诉人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择向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所称其在原审法院担任书记员职务,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不符合回避的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建议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