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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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同欣建筑器材租赁部 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同欣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反诉原告)张**、被告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同欣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租金1,023,794.64元; 三、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同欣建筑器材租赁部返还器材钢管145,607.6米、扣件50,155个、顶托819个、套管800套、若被告张**不予返还或返还不足部分,则按照器材钢管18元/米、扣件8元/个、顶托20元/个、套管15元/套的价格予以赔偿,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同欣建筑器材租赁部接收被告张**返还的器材; 四、被告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二、三项被告张**向长沙市芙蓉区同欣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同欣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张**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9,89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同欣建筑器材租赁部有限公司负担9,698元,被告(反诉原告)张**、被告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1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