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赣BZ××××的小型客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熊**各项损失共计198600元,扣除已付18000元,还应支付1806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赣BZ××××的小型客车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熊**各项损失共计132500元(331100元-198600元),扣除非医保费用8491元(84913元×10%),计124009元;

三、原告熊**的医疗费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8491元,由被告邹**承担,向原告熊**支付,被告邹**已垫付原告45787元,原告应返还被告邹**垫付款37296元;

四、驳回原告熊**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应给付原告熊**304609元;原告熊**应返还被告邹**37296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4元,由被告邹**负担。

上述款项,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熊**银行账户支付267313元、向被告邹**银行账户支付34572元、向本院(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支付2724元抵扣被告邹**应承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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