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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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0,433.93元、利息4,731.07元、违约金2,343.4元(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合计37,508.4元; 二、被告周*以30,433.9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支付2020年12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