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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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刘**偿还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借款本金55211.24元、利息和罚息1442.86元(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 二、被告许**、刘**以55211.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向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偿还2021年7月14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46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许**、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