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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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 石嘴山市信长宏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赔偿款10065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赔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