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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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鼎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第十一中学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207.8元,被告安阳鼎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5元,由原告张**负担913元、被告张**、安阳鼎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