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驻马店市新地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燃气初装费28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协议时,被收取7号楼1601户燃气初装费2800元整。在翻看购房合同及业主服务手册中发现均未载明需要额外收取燃气初装费用的条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文件第十二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放假,不得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原告认为被告收取燃气初装费2800元不合理,故要求被告退还,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新地物业公司辩称:被告系受正阳县新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为向终端用户(小区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的,依据驻马店市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印发的《驻马店市执行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本办法是时候,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买者另行收取。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和在建项目,需要集中供气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与燃气企业、热力企业协商解决。正阳县新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涉案房屋小区的建筑规划许可证时间是2015年4月13日,明显早于该实施细则发布时间,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燃气企业就供热设备配套费问题协商解决。正阳县新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河南省豫南燃气公司签订有天然气安装合同,并且河南省豫南燃气公司已向正阳县新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了燃气初装费,因此,向原告收取燃气初装费是合理合规的。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于2017年9月11日与案外公司正阳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张*购买正阳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正阳县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正阳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正阳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了该涉案房屋后,原告张*于2019年8月6日与被告新地物业公司签订了新地春天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新地物业公司向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新地物业公司向原告张*收取燃气初装费2800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另查明,正阳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告新地物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告代为向终端用户收取天然气安装费。委托范围和期限为新地春天全部业主交房并缴清天然气安装费为止。2018年6月5日,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正阳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新地春天二期二批)签订了(民用集体安装天然气用户)安装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7号楼、10号楼、15号楼、16号楼、20号楼安装天然气。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安装款。安装费每户按2800元收取,总金额为576800元。另查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8月25日印发的《驻马店市执行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放假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第十八条规定: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必须凭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财政收据或政府批准的减免文件,办理入网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和在建项目,以及驻证(2014)84号文件实施前的建设项目,未缴纳燃气和热力配套费用,现需集中供气、供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于燃气企业、热力企业协商解决。正阳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号楼《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的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商品房购房合同、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燃气初装费收据、《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被告提交的豫南燃气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天然气安装合同复印件、收据、委托书、正阳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书、《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新地物业公司向原告张*收取的燃气初装费2,800元是否合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此规定表示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应明确告知购买者其楼盘的配套设施状况。根据驻马店市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8月25日印发的《驻马店市执行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法实施后,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和在建项目,现需集中供气、供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于燃气企业、热力企业协商解决。正阳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号楼《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的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故其委托被告新地物业公司收取原告张*燃气初装费的行为,不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要求返还2800元的燃气初装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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